“水是生命之源,当前我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省检察机关将与全省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以及各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坚决守住我省水生态安全底线,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中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7月4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在省委外宣局新闻发布平台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联合会签的《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省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意见》,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合力,促进各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助力我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意见》明确了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监督配合等工作原则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线索移送、联动执法、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推进河湖长制落实的工作合力。
据悉,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意见》,可以为26个责任单位间全部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提供依据和遵循,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搭建了平台,真正实现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将在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理河湖,维护河湖健康生态中将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促进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行政,提升河湖管理法治化水平,确保全省河湖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
下一步,省检察院将组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协调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采取联合巡河巡湖的方式对纳入全省河湖长制监管的所有河流湖泊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摸排发现向河湖非法倾倒、排放污染物及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监督移送一批和监督立案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在联合督导督查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贯穿于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运用于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办理破坏水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利设施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判令被告履行水生态修复义务。同时,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普法宣传,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常识,适时发布办理的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例,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全民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树勇,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罗少军、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出席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