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促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关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宪法、立法法有关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要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确立立法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强对立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以切口小、真管用为落脚点,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计划项目,避免贪大求全。要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握立法节奏,立法项目要与立法能力及立法资源相匹配、相协调。同时,规定编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提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后在报同级党委的同时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严格审查报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自收到报请批准的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准。经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建议修改;如果不同意修改的,不予批准。
对于修改法规草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吃透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设计,科学确定立法依据,把握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调研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对涉及到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制度内容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的边界,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此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多措并举拓宽立法渠道与民众参与。积极拓宽立法渠道,要成立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小组,研究解决主要问题,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有序地提请审议。起草法规草案要广泛征求、认真研究吸收政府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意见。多层次、多渠道征求意见,要采取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诉求。既要听取主管部门意见,又要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有争议的问题,组织立法顾问、专家学者开展论证,提出咨询意见。(记者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