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对于推进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和促进“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起着重要作用。但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还存在着亟需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用好法律赋予的这把“尚方宝剑”,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还需进一步查找短板、改进完善、务求实效。
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上下沟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的目的是查找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但是县一级人大没有立法权,即使找到了法律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由于没有与有立法职能的市级、省级人大的上报沟通机制,致使基层存在的一些问题,还不能进入顶层设计。另外,上下级人大制订年度执法检查方案时,沟通不够、时间错位,导致执法检查不能上下统一议题,或一部法律在一年内几级人大常委会要检查几次,给基层干部群众造成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不够严肃的错觉。
检查主体作用发挥需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的检查领导小组,但是检查组的人员少、结构不合理、素质参差不齐,大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只是在检查前匆匆看一眼相关法律,对法律法规掌握的不透彻,常出现“外行检查内行”的尴尬局面。另外,如果检查由职能部门陪同,有的检查组成员碍于情面,不敢、不愿、不想深入查找问题,致使各个环节监督不硬,检查主体作用发挥乏力。
检查客体概念容易混淆。执法检查的客体即检查对象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但检查中有时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学法、用法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为检查对象和内容,忽视了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查找,这种做法违背了人大执法检查本意,影响了人大自身形象。另一方面,作为被检查者,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借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解决其部门无力解决或要求人大帮助协调解决的经费、编制等问题。这样,执法检查就失去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检查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大部分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首先是部门自查自纠,然后人大集中几天进行重点检查,形式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但实际操作大多是听事先准备好的汇报,召集事先安排好的人员座谈,查事先准备好的资料,看事先选择好的“亮点”。这种重明查轻暗访的检查,特别容易被牵着鼻子走,使执法检查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很难查出真实的问题。
交办以及跟踪督查效果不佳。监督法只对监督对象“怎么办”作了规定,对其不依法履职“怎么处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不到位,一些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多数地方的通常做法是,执法检查报告形成后,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转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但政府是如何进行整改落实的,还停留在重交办轻问效的问题上,降低了人大权威。
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的建议
确定议题少而精。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条规定为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指明了方向。我国法律法规众多,如果一年内安排的执法检查过多,查找问题必定不深不透。所以在安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要确保少而精。议题要突出重点,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切,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为达到检查深度,建议每个委室每年安排一项执法检查。
建立上下协调联动机制。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要及时沟通,相互衔接,合理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保议题统一性。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报告要报告上级人大,以便于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上级人大要注重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厘清主客体职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独立进行,检查时不宜有执法部门陪同。通过实地检查,重点解决执法部门在宣传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其依法履职水平。
改进检查方式。检查组要实行查前学法制度,增强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借助法律人才优势,吸收律师、专家、学者参与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服务,解决“外行检查内行”的问题;要在听取被检查机关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到与其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和群众中去,深入到法律实施的第一线,以不打招呼的暗访形式为主,并采取个别走访、设立热线电话、接待来访、进行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现场查看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情况反映;要加强媒体监督,对执法检查进行全程报道,发现不良现象及时曝光,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强化结果运用。撰写执法检查报告要突出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可操作、可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要搬上常委会会议审议,结合所有组成人员的智慧,进一步修改后注重成果转化。要实行检查组与政府主管领导面对面交办制度。督办也要跟上,切不能一转了之,“泥牛入海”,要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通过电话催办、实地查看、限期听取整改报告等方式,做到不见实效不罢休。对于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建立实行问责机制。
做好公开工作。人大的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执法检查的成效要达到群众认可。对于执法检查议题的选择、实施方案的制定、检查的过程、形成的报告、部门的整改情况,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人大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进行公开,要向代表和社会公布,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确保执法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临漳县人大常委会 吕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