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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收支纳入审计 需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2018-7-31 9:17:20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红十字会收支纳入审计 需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周洁)7月27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办法突出了规范和保障的原则,既在资金、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台了很多举措,又就财务收支管理、捐赠财物管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办法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根据办法,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经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后,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对违法行为严肃追究问责,新修订的办法根据不同对象和违法情形,具体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列举的违法情形有: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明确了四种问责方式:责令改正、依法处分、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列举的违法情形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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