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的一笔15万元转账对簿公堂,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2014年12月底,小朱(男)和小李(女)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小李的银行卡上转款15万元。
2016年9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小朱说那15万元是他借给女友的,想让小李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现场,小李承认小朱曾给她转账15万元,但是否认这笔钱是借给她的。
“他的银行卡是在外地办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义办了张卡,在里面存了15万元。”
“这张卡一直是他拿着在用,里面的钱也是我们谈恋爱时一起花的,并不是转给我的。”
2017年12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朱想要回15万元,必须先证明钱是他借给小李的。而就目前的情况看,他无法证明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小朱的请求。
小朱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小朱除提交转款凭证外,不能证明钱是他借给小李的,且转款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双方对于金钱及其他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较随意,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就很难认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证实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伤财又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