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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型办案模式创建“检察+环保”工作格局

 

——磁县人民检察院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2018-7-16 9:32:29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杜星海  

  近年来,磁县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辖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2018年开年伊始,磁县人民检察院把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为全院七大重点工作之一,集全院之力整体推进。

  一、探索新型办案模式,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力度,强化组织领导,整合办案资源,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衔接,2017年10月份,磁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领导小组从反贪、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各抽调一名干警组成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办案组,专职负责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案件,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办案组负责在各自部门专职负责办理生态环保领域案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今年以来,磁县人民检察院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经多次开会学习中央、省、市政策法规,分析研判省、市院环保检察工作要点后,研究制定了《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强化提升实施方案》,决定探索设立磁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一体化运行,旨在集中检察力量资源,专责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工作,强化提升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检察监督力度。检察室配备四名干警,分别是侦监、公诉办案检察官各一名,原职务犯罪侦查经验丰富的干警一名,检察技术人员一名,成员新老搭配,精力和经验相结合。这一团队构建的专业生态环保检察监督平台,使磁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力量得到新加强。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创建“检察+环保”工作格局

  为更好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增强检察监督效果,由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草拟了《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实施办法》,经多次向县人大汇报请示,得到县人大的支持与肯定,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全县执行,解决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自侦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受限,监督偏软,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的困境。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定期向人大书面报告,对于行政机关不予配合或对检察建议不接受、落实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由县人大出面要求整改。这一措施有力推进了以诉前程序为重点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今年第一季度磁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生态环保领域专项立案监督春季行动”,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国土资源等部门查处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件仍存在涉嫌犯罪移送难的问题。为解决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邯郸冀南新区、磁县生态环保领域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结合两法衔接平台,探索构建了“检察+环保”全方位监督格局,要求行政执法案件,在“平台”备案,环保检察室对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动态监管,并在9个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各确定了主管副职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环保检察室通报生态环保领域违法案件线索、报送执法案件备案材料,配合执法监督等工作。

  三、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

  2017年以来,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审查批捕、起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探索推进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等方式,检察长、副检察长一线指挥办案,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了一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辖区形成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用检察权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了一份力量。

  2017年磁县检察院开展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移送非法采矿案1件,监督磁县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采矿案1件,监督冀南新区公安机关立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件。

  今年第一季度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专项立案“春季行动”中,共监督磁县公安机关立案污染环境案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件,监督冀南新区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采矿案件1件。

  监督中,磁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主动融入,但严守检察权边界的态度,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监督不越位”的工作原则,保障一切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依法处置,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磁县人大办 杜星海)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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