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以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为导向,更好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发挥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
此前,国家文物局依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的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特殊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相关定义和基本原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内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机构条件和人员标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组织和实施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执行等六方面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附有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参考文本,构建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基础管理制度。
据统计,全国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自2016年以来,共对全国1300余起刑事案件的涉案文物进行了鉴定,其中鉴定评估可移动文物7万余件套,不可移动文物近600处,为维护文物安全、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