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温标准”成了一纸空文,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一节能举措仅具倡导性,缺少强制性,遵守规定与否全凭自觉。
6月5日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第4个环境日。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在2018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现场联合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规范》对公民日常生活中多方面行为提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6月6日《北京青年报》)
早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便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但从十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显然差强人意。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夏季将空调温度设定在26℃以下、冬季将空调温度调至20℃以上,似乎已成一种“常态”;特别是,一些经营性公共场所,将“夏季大幅调低空调温度”,作为招揽顾客的一张“王牌”;以至于出现了市民在电影院裹毛毯看电影、银行与室外温差过大致老人感冒等尴尬情形。
“控温标准”成了一纸空文,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一节能举措仅具倡导性,缺少强制性,遵守规定与否全凭自觉;同时,政府公共节能机构很少进行实质性监督管控,加之缺少处罚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违反控温规定行为,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国大部分地区用电负荷连创新高,用电紧张的地区已开始实行错峰用电,部分老旧小区频受断电困扰,严重影响了市民日常生活。
可见,空调温度,体现社会文明程度。这次从生态环境保护高度,要求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很有必要。首先,应做好电力供应的调度工作,确保各地均衡用电。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做法,建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制度,按照单位面积的耗电量设计最高限额,一旦超限,电价将提高;超限越多,电价越贵。特别是,严格执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完善“控温标准”,引入处罚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对高消费场所违反节能规定的进行高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