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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先行先试立法明确水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2018-6-6 10:00:11   来源:法制网   作者:周宵鹏  

  跨两届省人大,前后历经三次审议,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于1997年,20年过去了,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且发生新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诸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环保督查制度……这些在河北以往工作中已成熟的有益实践和工作方法,在此次修订中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

  “目前,国家层面也在研究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河北条例先行先试,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

  缺水严重污染形势严峻

  河北处于华北平原,属于严重缺水地区。经过近年来大力整治水污染,推进生态修复,河北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依然没有改变严重缺水的现状。

  “河北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介绍,全省八大水系水质总体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和黑龙港运东水系仍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质仍为劣Ⅴ类。

  “贯彻落实好中央和河北省委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的硬仗,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推动。”何书堂说,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作需要,水污染防治法在去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为维护法制统一,河北条例也应相应作出调整。

  深入查摆河北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成为此次修法的重要宗旨。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市县人大代表、一线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还在北京召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水司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为了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助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还专程赴天津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同时书面征求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在中央批准《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之后,结合中央批复要求,有针对性地作了再次修改。

  “条例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则、规划和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应急与处置、区域协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了系统规定。”赵军说。

  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

  “让地方领导担任河长,有利于解决以往各个涉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弊端。”何书堂介绍,“河长制”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确定了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履行的水环境保护义务及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由此构建起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局面。

  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是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提出的“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同步加大上游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逐步恢复白洋淀‘华北之肾’功能”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展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推进纳污坑塘整治、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新条例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此外,修订后的条例采取严于国家法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成熟实践立法予以固定

  将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修订后的条例结构最大的特点。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流域上下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和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河北省实施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效果不错。修订后的条例专门将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创新监管方式也是新条例中引人注目的新内容。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部门责任和投入保障、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机制,并设专章规定了环保督察、监测预警、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终身追责、考核考评、约谈限批等监管制度和要求。对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此前,约谈约见和启动限批已是河北防治水污染的重要举措。赵军介绍,河北省明确提出各项任务的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并由各市政府代表分别就约谈事项签字确认,2017年还实施了园区限批、区域限批、海域限批。

  上述两项举措也被写入修订后的条例。其中规定,约谈两类人,一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还要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我们坚持遵循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何书堂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实行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条例明确了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等十种明令禁止的行为,规定了排污单位责任和义务。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相比,新条例提高了针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修订后的条例加重了水污染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新设了行政处罚,加强了处罚手段,对违法排污行为按日处罚,对违法者实施失信惩戒;还对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作了规定,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赵军介绍。

  对按日连续计罚,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赵军指出,为此,河北省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将创新执法方式、加密执法频次,坚持铁腕治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保持严打重处高压态势。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条例是厉行法治、依法防治水污染的需要,是解决河北省突出水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赵军说。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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