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周洁)在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在长城上野炊、野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个人最高罚款一千元,单位最高罚款一万元。
条例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六种禁止行为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已经出现,但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如在长城上刻划、喷涂、张贴、书写广告,放养牲畜及在长城上野炊、野营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采石、采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广告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利用行为,规定应当事先报送活动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监管。针对上述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秦皇岛市首创的长城保护员制度,目前已推广成为全国长城日常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目前长城保护员也存在待遇低、年龄偏大、青黄不接等问题。为此,条例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聘请长城保护员对辖区内的长城进行分段看护、巡查;应当为长城保护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同时,明确了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巡查、看护长城,定期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保障长城保护经费,加强执法巡查,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建立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分段管理责任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长城的宣传、抢救性维修和日常维护工作需要;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