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利;办理代表建议,是承办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中,多数都是由“一府两院”进行办理的,但是也经常遇到部分建议需党委部门办理的情况。
目前,人大代表是否有权向同级党委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党委部门是否有义务办理代表建议,在法律上仍是模糊地带。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工作实际
有的地区人大把涉及同级党委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正式转党委部门进行办理,党委部门承办代表建议,人大对办理代表建议较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如: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地人大常委会都曾把代表建议交由党委部门办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把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等党委部门评为先进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
有的地区人大则把涉及同级党委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转为参阅件,供党委部门参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一直以来,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理解存在争议。比较权威的解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乔晓阳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明确指出:“有关机关和组织包括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法律条文释义,党委部门在“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畴之内。这为人大代表向同级党委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党委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结论
人大代表向同级党委及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实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反映社情民意,是就本区域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主张和看法,有助于同级党委更加广泛地了解民意,使其作出的决策更加贴近民心、开展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意。
因此,人大代表可以向同级党委及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只要是着眼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大局和地方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不仅不应该否定,还应当积极肯定、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