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近日我承办了一起入室盗窃案,嫌疑人叫王峰,33岁。他利用掌握的开锁技术,伙同他人多次流窜作案,入室盗窃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起诉意见书中一共认定了六起犯罪事实,涉及平山、正定、井陉矿区及山东德州等地。由于嫌疑人利用娴熟的开锁技术实施盗窃,作案迅速,分工明确,盗窃成功后即迅速离开返回原籍销赃,因此所盗财务的品种、数量价值巨大,在一些细节上有的还不吻合,这引起了我的重点关注。
该嫌疑人由山东德州警方抓获移交我区管辖后,办案警官把山东警方移送的案件材料一并入卷,又对嫌疑人进行了两次询问,其对在河北的几起盗窃犯罪事实也作了如实供述,之后承办此案的警官将卷宗整理后移送审查起诉。
我在阅卷时发现,山东德州警方抓获嫌疑人后所做的讯问笔录中,其供述曾在同一小区入室盗窃了两户人家,只是在第一户被害人住XX家只窃得一个钱包中的200元现金,之后又在另一个人家窃得了一些金银首饰和3000元现金。因此办案人员询问时只重点讯问了这一起犯罪事实的相关细节,对另一起入室盗窃是一笔带过,并且由于丢失金额不大,当时的失主住XX也来报警,因而没有这名被害人的报警登记表、陈述等证据材料。因此,在我区警方的起诉意见书中对盗窃住XX的这起犯罪事实未予提及。那么这起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呢?
核实:我发现虽然只有山东德州警方所作的一次笔录中有住XX家被盗这一起犯罪事实的供述,但其可信度很高,很可能是我区办案警官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我对案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后有了新的发现:一是其中有一份同案张林的供述,其对在德州的盗窃过程供认不讳,也承认曾入室盗窃两户人家。在一户家中窃得200元现金,在另一户家中窃得一些金银首饰和300元现金。这与本案嫌疑人的供述相吻合;二是同案犯张林已先期被德州警方抓获并判刑。于是我请办案警官与德州警方联系,调取了被害人陈述、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三是我在提审嫌疑人王峰时再次核实了这起犯罪事实,嫌疑人闪烁其词一番后,他供认了该起犯罪事实。最后我对山东德州住XX家被盗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诉。
但是事情还没完,在德州方面提供张林的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林及其家人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已按价格认定意见书的代价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对此我在庭审中也特别做出了说明,对此被告人王峰起初没明白什么意思,但很快明白这是对他有利的证据时,他对我的认真表示了感谢,在最后的陈述中他一再表示认罪悔罪,愿接受法律的惩处。
体会:办理此案我的感悟是:案件不论大小,只有细心认真才能不出纰漏;被告人不论罪恶多大,公平公正总会感动其心。学习吕建江同志,就要牢记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枉不纵,力争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