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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法院:扫黑除恶在行动 5人被集中宣判

 
2018-5-8 9:44:45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严厉打击涉黑恶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5月3日,香河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等5人强迫交易案,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东祥亲自担任审判长,敲响该院扫黑除恶第一锤,拉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

  被告人赵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永胜村六屯人;被告人石某,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吉兴村三屯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石某库,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老山头村松江屯人;被告人石某生,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吉兴村三屯人。2017年,被告人赵某伙同王某、石某、石某库、石某生、(王素田,另案处理)等,多次在香河县蒋辛屯镇集市内,用劣质商品以抽奖兑换礼品为由,以威胁手段强行要求参与抽奖人员高价购买,从中非法获利。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石某、石某库、石某生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石某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审刑罚,并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均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五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石某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石某库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被告人石某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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