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树立法治理念,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1.健全国有企业产权保护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重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对外担保、委托贷款、融资性贸易等制度。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重点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改革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和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持续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行为,防止国有经济利益受损。
2.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衔接落实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系统,清晰界定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落实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1号),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3.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2018年底基本完成。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关系,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加快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4.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平等权利。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纳入“双创双服”行动计划。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
(二)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5.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层面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对实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及时修改或提出法规规章修改建议。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6.开展涉产权案件甄别纠错。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开展全面自查,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甄别纠正一批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加大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法院审理的产权纠纷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准确适用国家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加大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进行评查,对违法审判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审慎稳妥做好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的维稳工作,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排查化解,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7.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问题。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度。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8.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违法牵连合法财产。
9.完善涉案财产处置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外,应采取网络拍卖方式。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见》,规范司法行为,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10.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11.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对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就相关领域存在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别的问题开展调研,准确认定。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侵犯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通过不捕不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12.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凡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案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13.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和曝光力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毁约。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政府部门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救济渠道,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七)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14.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按照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落实《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和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区片价,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5.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假冒知识产权产品来源地信息统计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16.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健全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工作。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建立京津冀专利诚信服务系统。
17.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以侵权案件高发地、制造业集中地、商品流通、专业市场、互联网、展会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严厉打击跨境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借助网络制售侵权假冒产品行为。严格专利保护,对无资质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骗取专利奖励、资助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18.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探索知识产权服务新模式,建设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及仲裁、人民调解等资源整合,完善咨询、协调、仲裁、执法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工程,选择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骨干企业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指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及风险防控。
(九)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19.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落实国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修改完善征用公民财产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加大困难群体扶持力度,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将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
20.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21.增加民众投资渠道。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个人理财行业,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促进居民资产增值。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创新理财产品,拓宽居民理财渠道。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依法增加红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和培训,引导和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股权收益。允许通过动产、不动产投资,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转化为经营产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委法治河北建设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委法治河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分工负责,省有关部门参加,有机衔接、协调推进的河北省依法保护产权专项协调工作机制。省委法治河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总体推进工作,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完善平等保护产权制度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小组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产权的行政保护工作,促进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专项小组负责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面守法营造产权保护环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对接工作。
(二)完善配套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纳入考核体系。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与国家对口对接,抓紧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纳入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指标中进行考核,并赋予较大分值比重。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推广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并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行动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