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会议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后的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方治理、跨界生态补偿机制、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从单纯的水体污染防治拓展到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有委员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文本对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影响水污染防治与保护的生态环境因子进行了补充,更加科学和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齐明亮委员认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界定难、难操作,建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得增加排污量”。
常思勇委员建议,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内容。“公众参与,是因为水资源的保护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因此公众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水资源以及对水污染进行监督。损害担责,是因为任何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对水资源造成污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是刑事责任。”
“大气质量信息实时公开披露,对督促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好效果。”有委员建议,河北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应当像大气污染防治一样,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让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杨金深委员认为,“环境信息”的范围不明确,建议改为“公开生产和污染物排放信息”。翟志海委员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名单”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企业和公民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水环境的行为,但并没有具体规定举报的奖励力度。”范振增委员建议,对奖励力度予以明确或改为“对举报人给予适度的奖励”,以提高企业和公民举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