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根据《若干意见》精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年中还要举行一次,一年2次。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来看,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比较规范,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但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情况看,在规范操作上存在不平衡性,一些地方的乡镇人代会则“例行公事”,搞“简单化”,严重影响了人代会的质量。要扭转这种情况,必须从以下三方面规范操作:
一、规范程序操作。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因此,会议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既定程序进行。乡镇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由上一次大会主席团召集,并由大会预备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主持。同时,乡镇人大要认真执行2/3以上代表出席会议的规定,做到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换句话说,也就是该交给代表审议的问题,要交给代表审议;该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该由大会全体通过的事项,要由大会全体通过;该什么时候发材料,就什么时候发材料。总之,不能走捷径,搞变通。
二、规范时间操作。 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期,乡镇一般为2天,以后的例会,一般为1天。但从操作的情况看,乡镇人代会的会期,普遍为半天,甚至还与其它工作性会议一并召开,大多数乡镇人代会很难保证充裕的时间,这样势必会导致压缩时间,精简程序,走走场子,影响到人代会的质量,缺乏严肃性。人代会通过听取政府工作、人大工作、财政预决算三个报告之后,应有充裕的时间来审议。一年2次的人代会,正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最好平台,在面对复杂的宏观环境,面对繁重的任务,我们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攻坚克难。只有参会的各位代表以当家作主的精神和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畅所欲言,充分审议,深入讨论,建言献策,才能使政府的发展思路、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发展规律,更加符合民意,使审议讨论的过程,真正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人代会时间的大量“缩水”,又如何来保证审议的时间和大会的质量呢!因此,乡镇人代会必须保证会期,应安排充裕的时间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会议期间的书面建议意见要认真交办,认真答复,认真落实。对审议意见也要仔细梳理,认真交办,抓好落实。
三、规范选举操作。按照选举工作程序,组织提名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一起列入候选人名单,不能重视组织提名而轻视代表联合提名,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应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无异议后列为候选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正职领导人的人选如果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只有1人,而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可以选举,但在大会的选举办法中不应规定本次会议正职的选举为等额选举;如果代表在酝酿、讨论中联名向主席团提出了新的人选,主席团应将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一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由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候选人提交大会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不能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在乡镇长、副乡镇长、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时,应当向乡、镇人大提出辞职,及时进行补选。因此,选举是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不能搞简单化,必须严格遵循《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规定依法选举。
总之,在每年的乡镇人代会召开前夕,上级人大应加强业务的指导和操作中的监督,确保乡镇人代会依法、规范操作,以提高乡镇人代会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