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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4-2 11:10:43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燕赵人民代表网讯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了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

  我省部分市、县农业种植区与京津区域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农业科技创新互补性强,种业协同创新潜力大。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京津冀区域农业管理协同不够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区域品种选育、审定协作机制,推进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协同创新,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

  (二)明确了质量兴农战略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2日)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的新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提升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种业发展水平,突出特色品种优势,促进农民增收。

  (三)细化了种植资源保护各项制度

  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二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三是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哪些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包括: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省级采种基地;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

  (四)规定了品种审定、备案与登记制度

  一是明确了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二是明确了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应当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三是明确了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应当备案;四是明确了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五是明确了未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

  (五)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应当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有关制度,保证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追溯。条例一是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后如何要求赔偿的规定。

  (六)强化了种业监管力度

  为了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力度,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条例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七)明确了种业科技创新相关要求

  针对当前我省现代种业发展基础依然薄弱,育种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仍然不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联结不够紧密的问题。条例中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明确了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引导支持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规定。

  (八)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保证了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条例明确了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处罚,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行为的处罚;明确了未按规定推广销售的处罚;明确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规定了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处罚。

  该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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