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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开征 这些政策你要知道

 
2018-4-13 9:46:59   来源:河北日报  

  2018年4月,是环境保护税实施的首个征期,关于环保税的这些基本政策你要知道。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此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1)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环保税法第三条把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分为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哪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4.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5.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环保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6.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法第九条规定:(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3)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我省经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7.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

  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8.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设定的?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我省按照区域设置三档税额幅度,分别是8倍、5倍、4倍。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9.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1)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2)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3)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0.《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11.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

  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2.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能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13.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14.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环保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15.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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