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 建立预警提示、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机制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提出,建立预警提示、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机制。省大气办对每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市、被扣减资金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的,进行公开约谈。
办法提出,排名分三类。第一类为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第二类为上述8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第三类为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所辖县(市、区)。
省大气办每月对各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排名计算公式为:城市及县(市、区)分值=(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绝对值排名×2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30%)+(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排名×20%+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排名×30%)。
办法提出,建立资金奖罚机制,依据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市、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
在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名的,分别扣减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对月度排名第1名至第3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在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后10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前10名的予以奖励。对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靠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对倒数第1名扣减5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
在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前3位的予以奖励。对前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名,分别扣减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排名后5位的,对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办法还提出,对空气质量未达标,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记者段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