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而言,201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出了适当修改。此次宪法修改把新时期党和人民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对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指导思想得到进一步明确。我国宪法一大特点,就是明确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明确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把这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写入了新党章。此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序言五个自然段加以修改,特别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了宪法。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心声的高度统一,必将进一步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党的领导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总纲关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规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保障。
监察体制改革得到进一步推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11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此次宪法修改,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对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和法理支撑。
国家主席任期得到进一步完善。此次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的修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提出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对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以宪治国理念得到进一步提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的精神,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也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宪法宣誓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3月17日首次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率先进行宪法宣誓。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