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恰处而立之年,本应遵纪守法,凭借自己的能力去成就一番事业,可他偏偏好逸恶劳,偷盗成性,受到三次刑罚。
一天下午,林某与韩某、闵某驾驶借来的一辆面包车,趁某养殖场没人,将养殖场内三条黑背犬和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条黑背犬价值920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00元。后来,林某窜至河北某大学公共教学楼广场,盗窃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2600元。
另查明,2014年1月23日,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5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