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履职,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展现新作为。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整体素质,提高整体履职水平,在晋州市七届人大代表中实行“一承诺两守则”规定,把好代表入口关,规范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同时为每位代表制作发放了代表牌匾,极大地提升了代表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充分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热情,树立了人大代表担当、求是、高效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加快建设“幸福梨乡、魅力晋州”上发挥积极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于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作用。针对司法机关在实施司法行为中存在的行权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司法公开不到位、司法能力不够高等问题,围绕“两院”工作关键环节,从晋州市人大常委会自身职责出发,监督发力,出台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有效推动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法治晋州建设。
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决定着人大工作效能和质量。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严、细、深、实、”四字方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强化培训,加强形势政策、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的学习研究,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在吸收历届人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四项工作流程》,为依法履职、规范监督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督实效,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牢固树立尊重代表权利就是尊重人民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强化措施,创新方式,在做好市乡两级人大代表履职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驻晋省、市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办法》,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提供了履职平台和制度保证。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我们制度设计的应有之意。”晋州市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出台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为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新时代要求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推选“晋州市人民功臣”和“晋州市人民楷模”,最终李伟刚等6人被授予人民功臣、王兰乔等2人被授予人民楷模荣誉称号,他们都是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建设、道德建设等方面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评选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投票人数达到55万余人次,通过此次评选活动,激发了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劲头,新的先进典型不断涌现,在全市各级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普遍反映良好,崇尚模范,见贤思齐、争先创优的氛围在我市正在形成。(作者单位:晋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