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高空抛物已经不是不讲文明的陋习或者恶习那么简单,而是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益为儿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比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举动有过之而无不及。
3月9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伤。深圳市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等。目前,童童仍处于昏迷状态,未脱离生命危险。据悉,警方经DNA比对,确定扔苹果的人是小区24楼的一名女孩。(3月21日《新京报》)
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让一个无辜的婴儿遭受莫大创伤,其家人也备受痛苦和煎熬。但更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是,类似高空抛物的事件实在太多,并导致了不少悲剧。可以说,由于事发的随机性、任意性、凶手的难以锁定、抛物对人体的严重伤害,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对此,理当将高空抛物行为视为“全民公敌”和社会公害,编织一张预防和打击高空抛物的大网。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的随意性很大,难以抓到现行,甚至刑侦技术也派不上用场,以至于一些高空抛物事件追查不到始作俑者,成了无头案。这样的话,受害人就可能自认倒霉,独自承担这一飞来横祸带来的惨痛后果,或按照侵权责任法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由整栋楼房的业主或者物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迫不得已的做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伤,但却让无辜者蒙受损失。同时,恶化补偿者与受害者之间的邻里关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无法及时抚慰受害者。
其实,从法理上讲,高空抛物已经不是不讲文明的陋习或者恶习那么简单,而是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益为儿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比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举动有过之而无不及。
遏制高空抛物,除提高公民道德素养和文明意识外,有必要从完善技术措施方面加以防控。如可以在适当位置加装防护网,可以安装专门用于监视高空抛物行为的高清夜视监控设施,进而让潜在的高空抛物者有所顾忌。
此外,要以零容忍态势追查并惩戒高空抛物行为。如前所述,高空抛物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是高空抛物行为,即便未造成后果,也应以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高空抛物,则应尽最大努力锁定元凶,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应将高空抛物视为“全民公敌”,秉持“不以恶小而纵容”的原则加以惩戒,才能让殃及无辜的高空抛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