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镇人代会的报告里,认为有两个建议无权办理,已转交上级部门研究处理。有人认为,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是针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镇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理应由本级政府承办答复代表。也有人认为,镇政府对上述两个建议的内容确实无权处理,只有向上级转交。
笔者以为,代表所提建议超出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已然不妥,相关部门再将代表建议转交上级部门研究处理做法更是越权。
代表所提建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所提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虽然法律没有对代表如何提建议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代表所提建议超出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也只能视为一般性群众意见建议,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代表建议,对相关部门研究办理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相关部门研究办理也须依法进行。代表法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对于代表所提建议,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然后“办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并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能超权向上级部门转交。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都须依法进行,代表所提意见既要言之有物,又符合相关要求,不能盲目提出;承办单位既要依照职权,又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