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讯(通讯员 刘洋)为建立和规范市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保证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结构的合理性,根据《选举法》《代表法》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遵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
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实行辞职制度,规范了代表辞职程序,明确了八种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况:
(一)下派参选代表、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有关领导,工作岗位调整后,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调离原选区行政区域,新的工作岗位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五)存在违反社会道德或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七)年度代表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八)因其他情形不能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