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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8-2-6 10:11:27   来源:本网   作者:陆京慧  

  近几年,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打着从事金融业务的幌子,从事非法吸储、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从目前已经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有的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了社会稳定,给群众带来了巨大损失。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有效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立法加强金融监管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发挥好地方法规的积极作用,是对中央精神的积极回应。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一直由中央集中统一监管。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又产生了一些新兴金融业态,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并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但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地方政府对其防范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制定地方金融监管专项法规,对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有积极作用。一些省份已经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山东省在2016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作为金融试点城市的温州在2014年出台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河北省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方面,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强力推进。河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都对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作为全省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河北省金融办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班子,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几易其稿,形成法规案初稿。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金融办等组成法规案修改小组,征求了中央驻冀有关单位、河北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意见,赴石家庄等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法规修改过程中,工作组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赴邢台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再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最终形成了草案建议表决稿。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这对于促进地方金融依法监管和规范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河北来说,这是一部具有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空白的创制性法规。

  打击非法集资

  2015年,河北省发生了两起特大非法集资案,震惊全国。一是河北黄金佳投资集团非法集资案。该集团被业内称为“河北黄金第一家”,以黄金佳迷你金条、黄金佳标准金条销售与回购为主营业务,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在这起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全国共有3.6万余人报案,报案金额53.9亿元,其中廊坊域内有6000人报案,报案金额11.04亿元。二是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河北全省非法集资80多亿元。该合作社利用高息和免费发放米面粮油吸引农民入社。而该合作社打造的庞氏骗局曾被全国各大媒体大力推广与报道,且被颁发过信誉AAA级企业、“中国诚信企业”等奖项,迷惑了很多的投资者。这些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致使许多被害人倾家荡产,引发了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现实的教训是惨痛的。立法就是为了避免这类惨剧重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另外,针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报道,误导投资者投资的行为,条例还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

  为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非法吸收社会资金、金融欺诈、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小额贷款是对于商业银行借贷方式的补充,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一些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款之名实施违法活动,有的收取高额利息、有的非法集资,有的通过恐吓、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有的实施敲诈勒索,性质恶劣。

  据报道,上海的关先生7万元“无抵押小额贷款”两个月后,手上的借款合同数额已经达到46万。最终,他不得不借遍亲戚朋友,以40万元的代价摆脱了这场噩梦。“当时在上南路上一家咖啡馆,朱某(催债者)带了二十多人来。”关先生并不是唯一有这样遭遇的受害人。据报道,有人借款6万元,经过4个月后不得不通过亲友还款76万元,因心理压力过大罹患抑郁症。2016年9月,上海公安部门集中收网,将30余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余元。据上海警方介绍,从2014年开始,这三个团伙就开始对外以“无抵押贷款”为名诱使被害人向其借款。“借10万元一般到手只有6万元,而签的合同则可能是五六十万元。”

  上海这样的案例在河北也偶有发生,只是手段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条例把小额贷款公司列为地方金融监管对象之一。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条例规定,小额货款公司应当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条例还为设立小额货款公司的经营许可设置了门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等……

  条例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对于小额货款公司的违法处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提示投资风险、操纵市场将被处罚

  一些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如实披露信息,也不作充分风险提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为此,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金融风险不力,负责人将被约谈

  条例紧紧围绕防控金融风险实施监管,在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预防机制,健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条例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既明确了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也明确了监管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责令其整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立足河北现状,处理好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是必由之路、当然之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说。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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