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债权人为追欠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结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被告人单某、林某某因与被害人唐某有经济纠纷,2016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单某纠集被告人哈某等人乘两辆车赶到栾城区一城郊村唐某的租住处,将唐某及其儿子刘某强行带至车上。为迫使唐某偿还欠款,单某、林某某于12月30日、31日将唐某及其儿子刘某先后带至两个宾馆居住,并取走唐某的身份证,晚上由单某、林某某看管,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月1日中午11时许,唐某的前夫郑某报警后,民警将唐某和其儿子刘某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哈某主动到栾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单某等人同被害人唐某达成协议,唐某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林某某、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作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林某某、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均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经庭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提醒
生活中难免会与人发生经济纠纷,而债权人索取债务,理应合理合法,审慎处理。如行法盲之事,限制别人人身自由,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