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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法立好“规矩”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新规

 
2018-2-5 16:57:01   来源:本网  

  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发挥积极性、更好履行治理职能的制度保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河北省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2013年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河北地方立法工作焕发出勃勃生机。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突出创制,从根本上保障了法规质量,提升了立法效率。一是立足国家战略和全省大局,在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和立法主导,在加强创制性和自主性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三是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在立法体制机制建设中体现地方特色。截至2017年年底,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效力的决定67部。其中,创制性立法占比达到一半,自主性立法占比达到三分之一。

  提高立法质量 奠定良法根基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形势发展和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显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到,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要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善治奠定坚实的良法根基。如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成为当前河北的重要课题。

  要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的引领作用,必须保证立法和改革发展决策相适应,积极推进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探索与创新,谋划和实施一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党的十九大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有鉴于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予以修订。

  制定实施方案 加速修订过程

  2017年6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修订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始修订工作。在认真研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十九大会议精神,吃透立法工作新要求,并借鉴全国人大立法经验及上海、天津、广东、贵州等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各厅室委、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形成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2017年11月8日,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11月13日,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11月29日,提请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为保证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加了对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刚性要求以及开展立项前论证的规定。明确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重的原则。

  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合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围绕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明确了法规草案相关材料送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时间、组织立法调研的形式等,并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提出要求,对有关工作机构听取审议意见作出安排。为把好初审法规案关口,增加了针对法规案草案基础较差等情形处理方式的规定。

  为最大限度地汇聚民意、凝聚共识,修订草案增加了开展立法协商、加强立法基地建设、健全专家顾问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

  为把立法过程作为宣法普法过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立法重点议题进行专题报道、深度报道、跟踪报道,以及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组织实施立法宣传的规定。

  回应代表关切 及时作出修改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讲话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参加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认真践行习近平讲话精神,针对修订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建议,在立法原则里加上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内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立法原则,在规定中体现出来。立法指导思想应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相吻合。针对这些建议,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出修改,在立法原则中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关于立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指导,对立法原则予以完善。

  为把好立项关,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确保规划计划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立法是一项基础性、长远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作。在立法计划征求社会意见环节,要求在确定立项前论证这还不够,建议在立法项目确定后应该向社会公布。应探索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全过程,把立法搞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修订草案应该增加设立立法前要有实务专业工作者、法律专家和法律制约领域代表参加的内容,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此作出积极回应:一是增加编制规划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的内容;二是增加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附有草案文本和简要说明的内容。

  建立立法资源库,充分发挥专家顾问作用,为立法提供工作参考,是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法。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法律文本是一个立体的结构,需要法学教授、科研院所、基层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参与,要使出台的法规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要重视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好基层联系点作用,倾听来自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据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如下内容:增加省人大常委会完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库。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聘请专家顾问,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为确保法规质量,使所立法规经得起历史、实践检验,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的意见,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关于法规草案表决前评估的内容。

  凝聚集体智慧 立法铿锵前行

  2017年12月1日下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修订)》获表决通过,河北地方立法工作踏上新的征程。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河北省坚持立法过程与改革过程相一致,全面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立法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充实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和人员,抓好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奋力开创地方立法新局面。正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范照兵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闭幕式上所强调的,党的十九大吹响了新时代的号角,开启了新时代的征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要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目标任务、举措要求等方面与十九大精神对标对表,力求做到立法更加注重质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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