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河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提请人应到会作说明。
二、任免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逐人进行。
三、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