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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问题详解

 
2018-2-23 15:36:10   来源:本网   作者:李承龙  

  一、能否继承养父母留下的房屋?

  【问】

  龙晶从小被他人收养,2004年结婚后在婆家生活,但每月照常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用,并经常回去照看养父母。2010年养父母的生活起居发生困难,就协议让养父母20岁的侄子以“过继子”的身份到养父母家生活并照料他们二人的生活。2016年养父母相继去世。因继承养父母留下的5间房屋,龙晶和养父母的“过继子”发生纠纷,过继子和他的亲属称他也是养父母的养子,并办理了协议收养手续,同样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龙晶共同继承这5间房屋。问:“过继子”这样的继承权合法吗?

  【答】

  我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当事人在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一名子女后,再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除此外即使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也不能违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法律规定。建立收养关系除当事人依据收养法的规定必须具备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外,还必须依照收养法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只有这样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才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相互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随之确定下来。龙晶的养父母在收养她之后,又违反收养法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以“过继子”的形式协议收养了另一名亲属的子女,这种收养子女的民事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龙晶养父母的“过继子”是不能和她作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其养父母留下的房屋的。至于因“过继子”对龙晶的养父母尽过一些扶养义务,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但不是继承的遗产。如果养父母的“过继子”和亲属对此有分歧的,龙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以保护继承这5间房屋的合法权利。

  二、被收养人可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遗产吗?

  【问】

  13年前,林袖熊被张某收为养子,如今他已结婚。在照顾好养父的同时,他还关心生父母的生活。养父去世后,林袖熊继承了张某的所有财产。最近,他的亲生母亲又因病去世,在分割其遗产时,他提出要继承生母的部分遗产,但他的同胞哥哥却不同意,说林袖熊已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问:被收养人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还能继承生母的遗产吗?

  【答】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的。

  但是,有的人被收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作出特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林袖熊虽然不能继承他生父母遗产,但因为他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具体数额由林袖熊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再婚时能否带走前夫留下的遗产?

  【问】

  邓翠花是一个普通的退休女职工,她和老伴只有一个女儿,2012年老伴去世时他们有辛苦大半生的存款20万元。老伴生前曾许诺,等外孙女上学时给孩子5万元钱作为教育基金。2014年外孙女入学时邓翠花从存款中拿出了5万元作为她姥爷的一点心意交给了她的父母。2016年2月,邓翠花认识了一位姓周的老年男同志,相似的生活经历,共同的爱好使他俩产生了感情。后来女儿知道了他们的关系,不但不同意,还对其冷言冷语,最后发展到恶语相向的地步。邓翠花很生气也很寒心,想收回给她的那5万元钱,女儿却说那是父亲留给她的遗产,邓翠花没有权利收回。还说如果邓翠花再婚,她不仅要依法剥夺邓翠花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而且不再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问:对于邓翠花老伴去世前的20万元存款该怎样分割?她女儿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

  邓翠花老伴去世时留下的20万元存款应当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依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从中分出10万元属于邓翠花个人的财产,剩余10万元才能作为其老伴的遗产进行处理。因其老伴生前许诺给外孙女5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的行为属于遗赠,根据遗赠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定,邓翠花将5万元遗赠款交于无民事行为受遗赠人的监护人代为管理的作法是正确的。余下的5万元作为遗产由邓翠花和女儿共同继承,即她和女儿各得2.5万元。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出现,邓翠花不能要求已接受遗赠的无恶意受赠人返还受遗赠财产。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综上,邓翠花对自己的10万元财产和继承的2.5万元遗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女儿对她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其再婚而解除。

  四、哥哥不要的遗产可以给小妹吗?

  【问】

  邓学仁父母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至今也未分割。他有兄妹3人,现在打算将父母的遗产分割了。因为邓学仁经济还算宽裕,又与小妹关系很好,所以邓学仁想放弃继承,并明确由小妹来继承他的份额。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邓学仁想放弃继承,就应该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一旦放弃了继承,他就不能取得应继承房产的所有权,也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因此,邓学仁一旦放弃了继承,就无权指定由他小妹一人来取得自己应继承的那份房产。

  五、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以避免承担债务?

  【问】

  祁朋的父亲生前借别人高息贷款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和赌博,导致留下大笔债务。后来祁朋的父亲因病去世,那些债主向他家人逼债。但祁朋的父亲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家人也无能力偿还这些债务。问:祁朋家人可不可以放弃遗产而避免纠纷?

  【答】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如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祁朋的家人只要确实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承担父亲生前的债务。但这要经过法院的审判认定后才可以,所以如果债主起诉,他们还应当去应诉,不应当说自己没有继承就“理直气壮”地不应诉了。

  如祁朋的家人不放弃继承权,那么也仅仅是在继承的实际价值的限额以内承当债务,而对于超出的部分,除非自愿偿还,否则债权人不能要求祁朋和家人偿还。

  此外,高息贷款以及赌博的债务,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护的。

  六、伪造遗嘱就无权继承吗?

  【问】

  老刘中年丧妻,下有一子刘根,一女刘英。刘根退伍后分到外地工作,平时与家中往来很少。刘英幼时因患小儿麻痹症,留下终身残疾,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平时全靠父亲的收入生活。一天老刘在刘根处小住时,因突发心脏病而亡。刘根知道父亲有3万元存款,为达到多占遗产的目的,便摹仿父亲的笔迹书写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的财产除分给刘英3000元外,其余全部由刘根继承,并加盖了父亲的私章。丧事处理完毕,刘根凭伪造的遗嘱继承了老刘绝大部分遗产,刘英只继承了3000元的遗产。由于没有其他收入,刘英生活十分困难,后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刘英以遗嘱不真实,应重新分割遗产为由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确认,刘根出示的遗嘱系伪造。据此,法院判决刘根丧失对老刘遗产的继承权,老刘的遗产全部由刘英继承。问:为何法院判决刘根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

  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作了进一步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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