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省、市人大换届时,县级人大往往需要在本年末的12月中下旬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上级人大代表。一些地方认为专门召开一次人代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有浪费人力物力之嫌,于是将本应在下一年听取审查“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人代会例会内容合并到本次会议,下一年就不再召开人代会。有人认为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成本,值得提倡;有人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下一年不召开人代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将按惯例应该在下一年初召开的人代会例会,提前到本年末与换届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一并召开,切不可取。
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例会,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年初召开。所谓人代会例会,就是要在人代会上,要例行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本年度计划和预算等,并要作出相应的决议。这样的人代会例会,一般只能安排在下一年初召开。如全国人大一年一度的会议,按惯例都是在3月5日开幕,地方各级人代会一般也在年初第一季度陆续召开,少有推迟到四月份以后,更少有提前到本年末就召开。这是因为,只有在年度时限结束后,才便于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尤其是财政预算,未到12月31日,不便于提前“关门”,相关数据不得出来。
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一般要专门召开一次人代会。按照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下一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上由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每逢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大换届之年,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上就要自下而上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如此一来,自上而下对下一级人代会选举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最后时限,均有明确要求。从最近几届人大换届实践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换届会议,一般在1月下旬召开;设区的市一级,一般在1月上、中旬召开;再到县一级人大,一般要求在年底前完成选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任务。如此一来,县一级一般要专门召开一次人代会,在规定时限内选出上一级人大代表。
将人代会例会提前到年底前与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一并举行,有可能会出现下一年度无需召开人代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的确有悖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笔者认为,年末提前将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例会与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合并召开,不是效率问题,而是认识问题。换届之年,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上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不仅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法定重要职权,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此单独召开一次人代会来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行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权,岂能被认为是“浪费人力财力”?按惯例应该是在下一年初召开的人代会例会,图省事提前合并召开,还美其名曰“提高了效率”?实则是走过场,视人大为“橡皮图章”。如此“降低了成本”,实则降低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充分认识,不能提倡。(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