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人代会”)代表投票选举(通常称“间接选举”)产生(选举法第二条之规定)。去冬今春,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已同步换届选举结束。接下来,今冬明春,全国性的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已将陆续要进行换届选举,目前正在自下而上依法推进。
以往间接选举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单位一般不发布公告。回顾以往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一般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上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其当选代表名单往往只在人代会上宣布,而不对外正式发布公告。就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当选代表还要依法经过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似乎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或大会主席团)没有发布公告的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选举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非要发布当选代表公告不可或者说由谁来发布公告。纵然有少数地方人大(大会主席团)对外发布公告,但也还在公告中注明“依法须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之类的客套话,生怕越权惹上一级人大方面不高兴。
本轮间接选举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应由选举单位予以公告。关于当选代表名单公告,2015年8月,选举法第六次修正时已增加条款进行了明确:“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选举法在第四十五条新增第二款之规定)。在此,笔者提醒:本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其当选代表名单应依法由选举单位的大会主席团予以及时发布公告,否则就有悖法律。笔者认为,代表是否当选和当选代表资格是否有效是两码事,由选举单位的大会主席团依法及时公告当选代表名单,不仅仅是选举单位(大会主席团)的法定权力和责任,也是对代表选举权的尊重和认可;至于当选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则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行使代表资格审查权的范畴,各有各的权限,程序有先有后,应依法区别对待。在此,笔者还提醒:今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也应该由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外发布当选代表公告。笔者认为,间接补选代表公告,虽然选举法没有规定,但比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修订诸如“选举实施细则”的地方性法规中加以细化明确。(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