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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12-7 9:39:29   来源:《公民与法治》  

  老龄问题是社会的永恒话题,尊老、敬老、孝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保障老年人权益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推进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增强全社会责任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老龄事业科学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有效途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认为。

  老龄问题严峻 亟需制度完善

  河北省是全国人口大省,老年人数量多、增长快,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预计到2020年,河北省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18%,2030年将达到25%以上,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河北省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持续推进老龄事业发展,1988年出台《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凸显,比如,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供给不足;对留守、空巢、失独、失能、“候鸟”等特殊老人群体的关爱不足;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住房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30年来,《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于老龄工作实际,不能适应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

  1996年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分别于2009年、2012年进行修改,不断提出新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但河北省原有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精神赡养、社会服务、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亟需制定配套性法规,为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新要求。新形势新情况要求我们在深入分析现实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近年来,河北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创新,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加以细化、固化和提升。因此,制定《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十分必要。

  调研论证 多次修改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河北省民政厅成立专门工作组,在不断总结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吸收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多年的立法准备工作。

  2015年10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全面了解掌握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抓紧制定《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建议。

  2018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河北省法制办、民政厅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立法工作。广泛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同时在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到秦皇岛、邯郸、沧州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到福建、湖北进行了考察学习。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先后组织河北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专家、学者、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在充分听取并采纳各方面意见、吸收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为了确保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积极与起草单位沟通联系,组织有关人员赴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发函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座谈会;组织有关人员赴承德市,座谈听取有关部门、老年人代表意见;收到河北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之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河北省老龄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的审查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之后,书面征求11 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 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 赴邯郸开展立法调研,就重点问题征求全国人大和相关省级领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 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提交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认真审议 细化条款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对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条例应当对赡养老人的生活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终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平均水平。

  尊重老年人的婚姻生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该制定具体内容,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意愿,保障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将道德层面的约束法制化,提高老年人的婚姻幸福指数。条例的第十条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这样就可以避免老年夫妻陷入被迫分离的窘境,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最容易受到伤害。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这部分群体应该增加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老年人的居住权应该得到保护。住房条件直接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赡养人应该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能让老年人生活在质量低劣的住房中。条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居住的自有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免费乘坐交通工具是老年人出行的必备条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下调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工具的年龄下限。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最终修改为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

  老年人在金融活动中往往成为被诈骗的对象。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该增加金融风险提示的内容。因此,最终出台的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

  修改之后的条款细化了相关内容,力求最大程度回应老年人的各方面需求,为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提高了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

  条例既有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对家庭、政府、社会等方面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

  明确家庭养老的责任。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也是很多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条例对家庭赡养和扶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赡养义务,规定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是细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义务。三是强化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等,不得擅自处分老年人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条例还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常回家看看”入法。“常回家看看”是中国传统道德中子女对老人尽孝的具体内容。使道德规范成为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更有利于这一传统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因此,条例吸收其他省市的做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条例。条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养老问题是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政府和社会应当承担更多责任。条例明确了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规定政府为居家养老提供公共服务,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作用,免费为“三无”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发展医养结合模式,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壮大。条例还明确了社会的养老责任,规定要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义务提供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

  优化社会环境和社保制度。解决社会环境与老龄社会要求之间不适应的矛盾是条例的着力点之一。条例规定,培养孝亲敬老的社会氛围,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突出社会优待内容,规定了政府服务、医疗服务、公共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待内容;加强宜居环境建设,规定推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设立老年活动场所,保证居住区内步行道路平整安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调解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条例规定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明确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应负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拒绝赡养或者扶养,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干涉婚姻自由,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了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财产性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的处理途径,使法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河北省维护老年人权益、推进老龄事业科学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河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副主任吴进军表示。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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