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地方在召开人代会时,将听取审查“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直接改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并作为会议议程提交大会通过。笔者认为这是不规范的,也是不准确的,在这里应该用“听取审查”。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可见,法律规定的人代会职权是“听取和审查,”而不是“听取和审议。”也就是说,人代会的法定职权是“审查报告,”而不是“审议报告。”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该提请审查。
此外,依照常规,凡是提交人代会听取审查的事项,一般都要作出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或决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人代会关于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只有经过大会财政预算和经济计划审查委员会审查,提交大会通过,才能依法批准。而仅通过“听取审议,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审议通过,”不可能是“审查批准。”由此可见,“审查”和“审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字意不同,层次不同,应用范围不同,产生的效果自然不同。“审查”一词主要用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审议”一词主要用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审查各种工作报告后,必须作出决议决定;而审议各种工作报告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作出审议意见。
当然,一些地方之所以会出现把“审查”改为“审议”或两词随意混用的现象,一方面说明目前人们对“审查”和“审议”两个词意理解不够到位,对如何正确区别使用还有不清楚和把握不准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惯性思维在作怪,一些人总认为“审查”一词比较刺耳,人们不好接受,比较一下,还是“审议”比“审查”用语中性平和,念起听起来也顺耳好听,也容易被人接受,且多年以来一直这样做,并无不妥之处。岂不知,将“听取审查”人为改为“听取和审议”明显有违法律本意,并不正确。所以,对"审议"与"审查"两个词语在人大工作中的日常运用应严谨、规范、合法,决不能混淆不清,随意乱用。同时,以“审议”代替“审查”的错误做法,应该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