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1月13日电 (记者王昆、李继伟) 为规范保障房分配管理工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保障性住房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个人和机构如果出现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18种情形将被惩戒。
意见规定,在保障性住房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个人和机构失信行为包括在申请审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违规使用或处置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转租出售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关检查、协助住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骗取保障性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等18种情形。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将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积分分为轻微失信、信用较差、信用极差3档。信用信息将永久保存并计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河北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予以处理。对于住房保障对象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表现良好的,将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据悉,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个人和机构。相关个人是指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相关机构是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其他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