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10月31日电 (记者 崔琳)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地弘泰集团2012年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他们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等六家公司,并成立弘泰集团(未注册登记)管理上述七家公司。
期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便虚构上述弘泰集团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网等媒体、公共车站站牌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承诺在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在此过程中,出现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被告人张来臣便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七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204.28万元,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1888名集资参与人共计约2.23亿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被告人龚卡鸽、王莉等17人任业务员和业务主管期间,大量吸收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犯集资诈骗罪。其中,判处被告人张来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广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文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电器等物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2.23亿元资金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海淑珊、王震、刘国柱、孙浩、刘振威等九人处继续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