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靓号可否设“高门槛”:业内称可抑制倒卖,专家斥太霸王
多位消费者向澎湃新闻反映,其使用的手机号被划定为靓号(吉祥号码)后,要求预存高额话费,每月被设定最低消费额度,且部分合约长至本世纪末,甚至终身不得更换套餐。
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澎湃新闻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某通信运营商人士主动联系澎湃新闻表示,运营商对靓号“预存话费或承诺最低消费”可抑制倒卖,“如果不对吉祥号码进行分类管理,会进一步加剧渠道抢订优质号码,之后进一步加价转售,将提高消费者门槛,扰乱市场秩序,形成难以监管的局面。”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则认为,设置最低消费门槛明显不合理,影响了消费者公平选择的权利。
通信世界全媒体总编辑刘启诚认为,码号是国家分配给运营商的,“运营商的做法,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个资费套餐能用三十年或者四十年,有点太过分。”
业内人士:设“门槛”是避免靓号被少数人囤积和牟利
9月30日,上述主动联系澎湃新闻的通信运营商人士称,其公司一直以来严格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向客户收取选号费。
但随着吉祥号市场价值的不断提升,以养号、倒号谋取暴利的黑色产业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一方面,消费者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吉祥号码,需要到代理市场高价购买;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囤积号码,高价炒作号码,造成了号码资源的浪费。
地方运营商为了将优质资源回馈优质客户,将不同级别吉祥号码对应不同资费套餐供客户选择,“其目的也是为了让优质资源能真正投放市场,以避免被少数人囤积和牟利。”
对于“靓号”(吉祥号码)的认定是否有明确规定?他表示,通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吉祥号码(优质号码)。运营商一般从客户喜好的角度,将一些受客户欢迎(例如带8、带6的号码)、好记忆的号码(例如尾号连号的号码)定义为吉祥号码。
该人士提到的“选号费”,是指在2003年颁布的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禁止电信经营者“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倾向于支持运营商。
他说,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运营商已经花钱买断了使用权和处置权。运营商批发来的号码有好有坏,不许挑不许捡,没人要也要支付费用。
出现“运营商售卖靓号附加条件”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运营商主管部门既不许买卖靓号,还要求同等权益,最后默许了运营商设置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门槛。
付亮认为,问题出在运营商操作过程中的不透明、不规范。“运营商的问题是‘本来不是靓号,用着用着就变成靓号了。’”
他说,用户在获得某个号码时没有任何约束,在使用过程中(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如短期欠费,但号码还未注销)突然有了最低消费。或者某个明明标了“价格”的号码,其他人可以不支付“价格”就拿到手。再或者,用户选择某类套餐时,如3G套餐、不限量套餐,“零价格”获得了某靓号,修改套餐时,突然有营业员说“此号码有最低消费”。
反对者:实为变相收取选号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今年8月,黄山市工商局曾就三大通信运营商“靓号(吉祥号码)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问题下达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随后,安徽省工商局分别约谈三大通信运营商,并正式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安徽省工商局通报称,三大运营商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国家码号资源中划分出所谓的靓号(吉祥号码),自行制定靓号(吉祥号码)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则,将靓号(吉祥号码)划分为若干等级或类别,并据此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化协议,强制消费者在选择使用这些号码时附加月最低消费、高额预存话费、号码使用时限、号码限制转让等不合理条件,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安徽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运营商从码号资源中认定划分靓号(吉祥号)行为具有主观性、随意性、无边界性。运营商自定规则将国家的码号认定哪一个是靓号(吉祥号),哪一个是普通号,是在变相收取选号费,进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指出,设置选号费、最低消费,明显不合理,影响了消费者公平选择的权利,“安徽省工商局对三大运营商提出了批评和惩罚,要求不得再设置选号费、最低消费,全国都应该推广这种做法。”
刘兴亮建议,关于靓号的分配使用,应采取随机放出、先到先得的办法。可学习北京选车牌号的规则,提前在网上预约号,约好一个号以后去营业厅拿身份证去办理。
通信世界全媒体总编辑刘启诚认为,一个靓号资费套餐能用三十年或者四十年,“有点太过分。”
他说,按以前的环境,套餐流量完全够用,但现在流量普遍使用较多,用户想换掉这个套餐,运营商却不愿意换。从运营商角度讲,他认为有合约在身,但现在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说新老用户一视同权、同利等,运营商应该因时而变,及时更改规定。
今年8月23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在本企业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资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