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伴攒了10万元的积蓄都给了女儿,可她现在几年了都不来看我们,我怎样才能让她‘常回家看看’?”10月30日,硚口区人民法院长丰人民法庭的副庭长曹昌健接听读者咨询,市民钱爷爷讲述了发生在自家的烦心事。
钱爷爷介绍,他和老伴只有一个独生女,两口子对女儿比较溺爱。此前,因为女儿老公欠下巨额债务,老两口还将10万元养老钱都给了女儿,外孙上大学时,钱爷爷也给了他1万元当学费。即便这样,女儿还是因小事跟老两口产生了隔阂,如今已经几年都不愿意来看望双亲了,这让钱爷爷很伤心。
“我也活不了几年了,现在只想在晚年享受下天伦之乐,难道连这样简单的要求都满足不了吗?我可以用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吗?”钱爷爷向曹昌健咨询,在法律条文中是否可以强制女儿能够“常回家看看”。
对此,曹昌健表示,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钱爷爷可以赡养纠纷为由起诉女儿,要求其按时给付赡养费和定时探望,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即使法院判决女儿定时探望,但如果女儿本人没有想探视的欲望,拒不履行的话,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曹昌健建议,钱爷爷这种情况可以请街道社区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出面与女儿沟通,尽量解开女儿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