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因多次盗挖,致使塔基(省级保护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无法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0月16日宣判,两名被告人除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外,还判处二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坏文物的替代性修复费用46267.10元。截止发稿时,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2017年7月,行唐县张某(在逃)与季某密谋,先后纠集高某、陈某(在逃)、高立某(在逃)等人,由张某提供食宿及作案工具,以电钻打眼后添加膨胀剂的方法对行唐县境内的省级保护文物封崇寺内的塔基石刻进行多次盗挖,致使塔基遭到严重破坏。2017年11月9日,季某、高某二被告人再次准备到洞内挖掘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行唐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季某、高某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46267.10元。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罪名无异议,只是在量刑标准、赔偿数额方面进行了辩护。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高某私自盗掘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同时,被告人季某、高某盗掘的古文化遗址构成当地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又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其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案中损坏的文物无法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行唐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制定了替代性修复措施并作出所需费用预算为46267.10元。因此,二被告人对该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予赔偿。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行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