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扫黑除恶”工作宣传震慑力度,营造和谐社会环境,10月23日,香河县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常某、班某、王某、尹某、张某等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被告人常某与香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常某负责某家属区7户房屋拆迁工作。2016年7月10日凌晨,常某纠集班某、王某、尹某、张某等30多名人员戴着口罩、帽子及手套,手持铁棍、棒球棍等工具,强行来到该家属区。常某指挥他人将屋内休息的老人、儿童强行带出屋外,并指挥班某、王某、尹某、张某等人强行进入刘某家中,将刘某等人强制带到预先安排的车辆内。常某指挥他人驾驶铲车将仍有部分人居住的房屋拆毁,致使五处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坏。经香河县物价局鉴定,被毁房屋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55238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纠集班某、王某、尹某、张某等多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院根据被告人常某、班某、王某、尹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班某、王某、尹某、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次公开宣判,彰显了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意志和决心。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