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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立法活动 促进良法善治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18-10-19 15:48:09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王 玮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实施、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因地制宜自主解决地方事务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指导河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订,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 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河北省法治建设显得迫切和意义深远。

  多方论证奠定立法基础

  地方立法必须适应地方形势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就此明确提出:地方特色要“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5年,全国人大对立法法进行修正,把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九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按照十八大以来党对立法工作的各项指示精神,根据立法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总结近年来河北省立法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今年1月开始着手地方立法条例的修订工作,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经法工委全体会议系统研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月28日,发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各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3月1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保定召开由法学教授、立法专家等参加的研讨会,在条例名称、贯彻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要求、篇章结构的合理调整、适用范围的严谨完整、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法条表述精准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形成了专家咨询意见,为立法提供了决策参考。4月13日和4月1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赴新赋权的邢台市和拥有32年立法经验的唐山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了各厅室委征求意见座谈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5月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

  群策群力构筑法制精品

  提交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充分展示了河北地方立法的经验和成果,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热议和好评。

  遵循宪法原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是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一是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地方立法必须遵循根本法、依据根本法、维护根本法。二是在立法原则中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细化立法法规定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强调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在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上,根据立法法的主要修改精神和各方面的意见,条例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在总则中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织机制,加强人大的统筹作用,细化编制程序和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和改进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明确起草主体责任,通过自主立法和提前介入,发挥人大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全过程的主导作用。四是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明确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法规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意见,应当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法规草案重要内容的研究论证;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起草。二是明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三是完善审议和表决机制,规定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表决,并增加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等表决形式。四是增加评估机制和配套规定,明确第三方评估、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配套规定等一系列措施。

  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在立法决策领域的重要体现,为了更好地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建立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二是完善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形和听取意见的范围,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发送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三是细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和时限,规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针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党的指导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南,应当明确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使地方立法既体现党的思想领导,又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法规部分适用问题上,有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应该增加授权性内容,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或者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在完善立法后评估内容上,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立法后评估内容,为改进立法工作、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以及启动立改废程序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条例应当明确评估内容为制度的科学性、规定的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等。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通过书面、省人大常委会网站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对修改后的条例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一是立法方面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人大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监督制度,确实提高立法质量。二是监督方面要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工作,通过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质效。

  最后,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五个层次推进依法立法

  修订后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总结了河北省近年来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充分体现了新立法法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在深入推进依法立法方面,分五个层次进行了明确。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二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三是自治县人大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是设专章规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对报送材料、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征求意见、决定通知和发布公告等进行了规定,使报请批准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完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备案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修订后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更加符合中央决策精神,更加符合河北省立法工作需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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