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处于关键环节和核心地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此倍感欣慰,“条例的出台必将为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段润保看来,这部条例立足“促进”,扣准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和难点,从产业政策的高度和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强化了政府应当发挥的引导、激励、服务、保障作用。
为提升企业的发展动力而立法
当前,河北省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虽然近年来企业技术创新取得很大成效,但与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内在要求相比,与京津等周边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长期以来,河北省企业研发投入低、研发机构少、创新能力差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河北省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短板;政府对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不活、政策不优,对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激励不够,不能有效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
数据显示,河北省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创新综合指标排位较低。优化企业创新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法治保障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广东、江苏等发达省份和重庆、安徽、湖北等新兴科技创新重地,均制定了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条例,在促进企业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条例草案征询意见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河北省应立足现实需要,尽快出台一部能解渴、真管用的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在条例审议中,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直言:“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不强、动力不足、资源不优仍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唐山调研时对河北指出“四个加快”“六个扎实”的基本思路,要求在改革创新、开放合作中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同时提出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强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加强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意义显得尤为重大。2017年12月,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必要再制定一部提升企业发展动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法规,这对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广泛征询民意中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立法质量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线,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把提升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作为重点,让立法质量“上台阶”。在条例草案初审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与省工信厅多次沟通,研究和掌握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主要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并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了由省发改委等10个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深入分析研究河北省科技管理体制、政策环境、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2月下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赴邢台市开展立法调研,面对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实地走访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召开政府部门、企业人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出应明晰政府管理边界,妥善解决政策交叉不统一,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等审议意见。
良法的出台,扎实调研、深入论证、攻坚克难是必经的过程。在调研中才能不断贴近客观规律和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论证中切实找准百姓的所思所盼所想,使法规真正做到科学、有效、管用。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工信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再一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他们不仅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的意见,还赴北京召开由全国人大、工信部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部门专家参加的条例论证会,组织开展立法协商。
在征集民意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也在探索新方式。召开网上立法听证会,是互联网时代扩大公众有效参与的重要途径。6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围绕企业创新的难点是什么、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行、京津冀协同创新的规定是否完善等十方面专题举行网上立法听证。来自不同行业、领域,观点各异的听证陈述人登录省人大常委会网站“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网上立法听证”平台后,可以在线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即时互动交流,发表陈述意见。
以立法引领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这部河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既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又总结归纳了河北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亮点突出,针对性强,贴合河北企业创新发展实际。条例横向包括了产品质量、品牌培育、军民融合、产学研融合、知识产权保护等系列活动;纵向包括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市场化推广的整个过程,涵盖了企业技术创新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存在的短板和关键环节。
突出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有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和释放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效率。条例围绕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从促进的角度完善政府引导和激励功能,突出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一是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企业享有技术创新自主权,并通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研发机构、研发组织和创新平台,完善创新奖励机制,参与标准制定,加快开发推广应用等措施,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成果应用的主体以及创新受益的主体。二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明确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和研发组织建设,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以及向社会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等给予补助,对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投向企业技术创新,促使企业有实力、有能力、有活力地开展技术创新。
多措并举推进创新资源融合发展。加强创新资源融合发展是打通企业创新链条、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整合不同主体、不同区域、不同环节的优势资源,实现创新要素最佳组合,推动技术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一是完善产学研融合制度。最终,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引导技术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推动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合作,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带动大众创新创业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条例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交流长效机制,与京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社会团体、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吸引京津创新成果向本地聚集。三是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军用产品技术创新,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引导企业创新资源与军工技术开展对接合作。四是加强与现代技术融合。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广应用。
为高层次创新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必须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当前,人才问题仍然是制约河北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牢固树立“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的理念,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创新人才,十分紧迫,也极为重要。条例完善人才机制,推动人才资源向企业聚集,一是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工继续教育、技术技能、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用)等制度,加强企业技术、技能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并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同培育研发人才。二是注重人才引进。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完善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三是完善人才交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四是优化人才政策。规定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将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列为住房保障对象;明确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企业获得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赋予学科带头人、重大创新平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建项目等方面更多的支配权。
提升政府的服务和保障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实质上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良好创新环境是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全社会创新创业最深厚的土壤,合理有效的政府服务、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崇尚创新的文化导向有助于推动更多的企业投身创新。条例立足抓住关键点,打通关节点,一是完善政府服务效能。规定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技术市场,发展科技服务业,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让、质量品牌、专利信息、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服务;建立信息集中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创新、创业、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信息服务,提升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效能。二是强化政府保障功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明确土地保障,规定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强调创新保密义务,规定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泄露、窃取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注重树立创新导向。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宣传,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文化,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树立鼓励创新的社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