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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十大亮点

 
2017-8-3 9:55:03   来源:长城网  

  长城网8月2日讯(记者 刘春亮 段涛 通讯员 赵晓峰)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对该《条例》的十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根据河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实需要进行的,修订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内容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回应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以消费侵权实际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亮点鲜明:

  1、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消法》解释,消费者协会是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不是消费者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社会团体;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不是特定会员;履行的是《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职责;组织形式上,实行单位理事制,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律师、媒体等各界代表组成,不实行会员制。

  为认真做好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效能,积极适应新形势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坚持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理念解决当前制约消协组织建设的瓶颈,河北省《条例》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条例》明确:“省、设区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者组织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协作机制,联合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调查,共同发布调查结果,实现消费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独立开展市场消费分析并发布结果,开展市场消费分析的方式包括市场调查、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评议活动。

  2、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身处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要社会问题,推销广告频繁打扰消费者的生活,给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是条例第十九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二是《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三是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3、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加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未界定何为商品完好,河北省条例细化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标识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4、消费者的安全得到保障

  条例规定,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二是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外由经营者管理的相关区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遇到人身、财产危险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三是文化娱乐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5、对消费欺诈行为列出具体情形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对此,条例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八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同时规定,对有所列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条例中所列十四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而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手段遏制打击这类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6、规范单用途预收款经营行为,将卷款逃逸列为欺诈

  预收款经营方式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办卡容易退卡难,卷款逃逸更是消费侵权的突出问题。针对预收款经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条例采取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一是合同确认,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有关事项。二是资信与金融保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凭证的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鼓励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三是实行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免受损失。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四是转让自由,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五是列入欺诈,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

  7、对十五个重点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特别规范

  消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对消费者权益容易造成损害的行业比较集中,条例在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十五个行业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特别规范。包括通讯及增值服务、家用汽车销售、商品房销售、住宅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旅游业、场地提供方、餐饮业、修理加工业、演出业、金融业、保险、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公用事业服务、网约车行业。条例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8、对经营者规定了信用惩戒制度

  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记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将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道利剑。

  9、对商品房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栋号、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过程中,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10、对从事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明示计费方式和费用,经营者已收取押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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