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的约束不仅来自自律,也要来自于外界的力量。
近日,国家发改委透露,已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了首批涉金融黑名单合计约300个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并推送给21个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企业与自然人在内的298例失信行为主体,涉及了严重失信债务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设立金融机构等10种失信行为。
据悉,黑名单数据均是以司法判决为依据: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也就是通常说的“老赖”,通过设定“债权人为银行”和“大于一定金额”两个条件,筛查得出。非法集资名单来源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非法集资案件数据(涉及非法集资企业和自然人);其他严重违法名单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涉金融刑事犯罪审判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把司法判决的引导和威慑作用运用到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充分发挥了司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约10种失信行为“上榜”
目前,金融犯罪进入高发期。李爱君认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犯罪涉众性强,因此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外溢性,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与引发社会不稳定。
近日,发改委牵头与20个部委签署《关于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多部委在联合惩治金融失信上的合作逐渐升级。据人民网采访中心记者统计,首批金融领域黑名单根据失信类型,分为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非法集资名单(含企业与自然人)、其他严重违法名单三大类。
具体包括128个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11个非法集资企业名单和100个非法集资自然人名单、29个其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30个其他严重违法自然人名单。其中, “严重失信债务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含企业与自然人)”,分别以128例、80例,占总数的43%、27%。
同时,在这批金融领域失信“黑名单”中,失信企业168例,失信自然人130例。从地域来看,山东的失信企业最多,达到29例,约占17%,福建、四川的企业紧随其后;而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中,北京占有62例,高达48%左右,山西、河南位居“第二”、“第三”,分别占到29和22例。
21部门联合整治长期曝光
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透露,此次将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21个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对金融领域进行长期整治,实施每月公布一批的节奏,定期对黑名单进行更补。
针对涉金融黑名单筛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与偏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可靠性,国家发改委建立了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如被列入黑名单的金融主体存在异议,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诉。如经核实后发现错误,网站会及时在公布名单以及联合惩戒名单中予以移除。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在三个月内进行了整改,也可在网站提交材料申请信用修复机制,申请移除主体。
事实上,对金融机构能否纳入失信主体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交易机构、金融服务中介等,在开展各项业务中确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但不能将个别机构某一项业务存在夸大宣传而被监管部门罚款几万元,就简单将某一金融机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卜祥瑞说,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信用的特殊主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人时,必须考虑可能引发的挤兑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
从另一方面而言,金融领域乃至全行业的失信黑名单如何利用,也是一个亟待考虑的问题。
李爱君认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不仅有信用记录,还要是使得信用记录能够有价值,这个价值不仅具有道德层面的价值,还要有经济层面的价值,只有赋予了信用的经济价值才能让信用记录真正的发挥作用。
“此司法判决数据范围、应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大的发挥司法判决的引导与威慑作用。”李爱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