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依法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知情权、处分权、查询权。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这一条例还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妇女、无房居住妇女和患重病、生活困难妇女规定了离婚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妇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离婚时男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应妥善安排该妇女的生活、治疗和监护,并安排好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此外,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给予适当资助。离婚后妇女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男方应予以配合。男方不予配合的,妇女可持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