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檀旭涛 摄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16位陈述人为完善法规建言献策
7月6日,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发改委共同举办的《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石家庄举行。包括专家学者、律师、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企业员工代表等在内的16位陈述人先后发言,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好这部法规提供了有益借鉴。
政府失信行为是否应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是焦点之一,各陈述人对此观点截然不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树立政府诚信形象的重要举措,对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三河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主任张清轲提出,应把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他同时表示,鉴于政府部门失信在社会舆论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在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披露及惩戒方面做谨慎处置。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怀则反对把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他说:“本条例的调整对象信用主体主要为从事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市场主体,而政府失信行为属于公共信用体系即政务诚信建设的范畴,其有专门的调整规范加以调整。”
就如何更有效地惩戒失信行为,一些陈述人发表了观点。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韶华说,草案对失信行为规定了五种惩戒措施,问题在于草案并未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缺少特别的惩戒措施。为此她建议:一方面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予以列举,如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等;另一方面对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特别的惩戒措施,如实施市场及行业禁入、限制公共资源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及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等。
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问题,受到一些陈述人的关注。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陈述人李建令表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主要还是保证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申诉权和信用修复权,集中体现在信用信息归集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操作,信用信息披露、查询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操作等问题上。来自河北信构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陈述人杜伟则提出,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