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要行使好决定权
行使好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促进经济社会稳健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行使决定权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待改善。
问 题
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与行使其它权力相比,有着明显的不足,主要存在“四多四少”现象。从决定的事项范围看:除了审批工作报告外,对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事项相对较多,对地方《组织法》所列举的重大事项,大多很少行使决定权。从决定提起的方式看:因人代会法定程序或其它机关提请而被动行使决定权的多,而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选择重大事项、自主决定的少。从决定的内容性质看:程序性、号召性的多,实质性、强制性的少,有些决议、决定,只有象征性的意义,缺少应有的内容标准和规范性、制约性条文,有的论据不够充分,内容不够充实,对执行情况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从决定的实施情况看:注重决定过程的多,注意检查落实的少。除了因预算法的约束而定期检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外,有的决定作出后很少、甚至没有定期地、规范性地汇报实施情况,甚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城镇规划在批准后也很少主动督促落实,实践中常有政府中途改变而不向人大报告的情况。
原 因
造成行使决定权薄弱环节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大存在认识偏差。有的认为,人大是监督机关,大事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只负责对常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没有必要作出决定;有的认为,人大只应对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行使决定权,否则就可能越权;有的认为,人大人手少,内行又不多,介于两者之间的事项,不宜行使决定权,免得决定不准确度,有偏差;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行使决定权对则无功、错则有过,不行使也免受麻烦,自讨没趣,没必要顶真,而且主动行使决定权会影响与政府的关系;甚至还担心,如果政府对人大决定不认真实施,甚至于置之不理,会影响人大的权威,等等。这些认识使得人大决定权的行使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二是政府依法行政缺乏自觉。政府的一些同志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往往是怕麻烦,认为人大决定纯属形式;或怕耽误时机,影响有关事项的实施,或认为这些事项就应有政府自行决定,人大不应干预,等等。因而主动提请人大决定的事项偏少。三是党委对人大行权心存顾虑。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不可替代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有的同志把人大决定权视作可有可无的权力;有的认为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后,和党委领导下的位置不好摆;有的担心,人大决定的意见如果与党委、政府的意见相悖,则可能影响本地工作的开展。四是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具体。现行法律只对少数几种重大问题和事项明确规定由人大决定,还有许多领域的事项在地方组织法中仅有概括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
对 策
地方人大要真正行使好、落实好决定权,要做好三点:一要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力,它是地方人大最根本的权力。它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反映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在地方人大诸项权力机关中,决定权处于根本的地位。就本质而言,人大的立法权、任免权是决定权的两种特征的表现形式,而监督权则是保证决定权实施的一项派生性权力。只有行使好决定权,才能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整体功能。决定权对于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二要党委加强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领导和支持。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决定重大事项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凡是国家事务,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人大应当依法讨论决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它不仅是履行法律手续,还有利于集中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各方面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运作,在全社会树立法制权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模范执行人大决议,并发动群众自觉遵守。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般也要先经过同级党委原则同意。三要提高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范性。国家机关职责明确、各负其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决定权作为人大带有根本性的、第一位的权力,其行使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与行政管理的界限等,在法律上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实践中往往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重要”作为界定重大事项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形成党委不宜决定,人大不便决定,政府不想提请决定的状况。因此,法律上应尽量对重大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而以笼统性、概括性为辅,以实现人大行使职权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要在法律未作明确界定之前,确定掌握重大事项原则:宪法、法律中已明确规定的均属重大事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和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利益的,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事项,人大也应作出决定。要注意不能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等同于需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完善工作程序,决议、决定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实施,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提交审议前,要加强调查研究,使决定符合本地实际,顺乎民意。决定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要采用科学、准确的表现形式,力求使决议、决定条文化,并设置相应的罚则,使决定的事项便于实施和检查监督。
人大行使决定权,不能将决定、决议一决了之,还要通过检查督促,促其得到落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对自己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对人代会上 通过的报告、计划、预算等,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下一次人代会上作针对性的汇报或说明;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的执行状况,组织代表视察和检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定期作出汇报;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有关国家机关执行不力甚至拒不执行的,要运用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直至罢免有关责任人等手段进行监督,使人大的决定权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