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情况。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将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招工录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通过省级立法将约谈制度法制化,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了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条例还规范了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对主体不履职的规定了相应的罚责,使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有了法律保障。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和预防性侵女童问题,条例分别作了规范,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方面教育,预防性侵犯。
另外,条例规定,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另外,条例规定,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难点问题,条例首提“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概念,为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提供了遵循和依据。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平等处理权,增设了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妇女,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妇女,无房居住的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的离婚保护条款,作出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时男方应予配合的规定。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
经营者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另外,条例规定,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各项要求。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配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条例还完善了超限超载相关制度。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