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情况。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立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招工录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确保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针对女性需求,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和预防性侵女童问题,条例分别作了规范,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同时,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方面教育,预防性侵犯。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
条例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50万元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各项要求。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配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条例还完善了超限超载相关制度。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