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再次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条例草案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具体经营权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为加强京津冀区域协作,条例草案就交通运输联合执法作出规定,要求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北京市、天津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解决跨区域道路运输纠纷,促进区域道路运输工作联防联治。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定位等先进科技手段,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